(2015)兰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芦临让、韩吉英、张秀珍与岳胡明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临让,韩吉英,张秀珍,芦有旭,芦欣萍,岳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芦临让。申请执行人韩吉英。申请执行人张秀珍。申请执行人芦有旭。法定代理人张秀珍,系芦有旭、芦欣萍之母。申请执行人芦欣萍。法定代理人张秀珍,系芦有旭、芦欣萍之母。被执行人岳胡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兰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岳胡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标的34566.0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在银行、房地产、车辆管理及证券交易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相关证据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兰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师谦执行员 戈银成执行员 王要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舒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