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行执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亚军、刘建刚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亚军,刘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高行执字第234-3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亚军。被执行人刘建刚。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做出(2014)高行执字第234-2号行政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亚军名下的北斗星牌冀F×××××号微型轿车一辆,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刘亚军名下的北斗星牌冀F×××××号微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宁审 判 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吴亚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姚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