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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上海心比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心比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心比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上诉人上海心比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比你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4年6月24日至8月27日,XX在心比你公司担任人事主管。双方签有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2014年10月9日,XX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对XX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XX不服,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心比你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655元。原审中,XX主张其月工资为6,000元。心比你公司则认为根据合同约定XX工资为3,000元,但未提供工资支付凭证予以证明。XX为证明存在加班之事实,提供与总经理之间的微信及与面试员工之间的短信等证据加以证明。心比你公司对XX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考勤记录予以佐证。原审认为,XX与心比你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现心比你公司未提供XX之工资支付情况,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采信XX关于月工资6,000元之陈述。同理,心比你公司确认公司实行考勤制度,有考勤记录,但于本案中未提供相应考勤记录以反驳XX的主张,又未提供证据证明考勤记录由XX持有。因此,就本案之争议,心比你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故原审法院可以采信XX关于其休息日加班之主张。亦因心比你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XX相应加班工资,故XX要求心比你公司支付其休息日加班工资之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上海心比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X加班工资1,65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海心比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后,心比你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最基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将不存在的加班事实予以认定。心比你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3,000元支付XX每月工资,不是XX所称的6,000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XX辩称,其每月工资6,000元,3,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另外3,000元现金支付,有签收单。故不同意心比你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14年9月11日,XX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心比你公司支付2014年8月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该仲裁委员会以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6072号立案受理。在该案仲裁庭审中,心比你公司对XX提供的2014年6月和7月工资明细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表示明细表是XX的实际收入,餐饮企业经常加班,都是基本工资和补贴一起算。该两张工资明细表均显示,XX的工资总额为6,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XX是否存在3天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以及其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关于前一个争议焦点,双方均确认心比你公司实行考勤,心比你公司应积极提供由其保存的考勤记录,以便原审法院查清事实,然心比你公司在原审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予提供,理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心比你公司于原审中主张考勤记录由XX负责保管并在离职后拿走,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亦属正确。关于后一个争议焦点,虽然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3,000元,但XX提供的工资明细表显示其每月工资总额为6,000元,心比你公司对此没有异议,由此可见,心比你公司实际按照6,000元的标准支付XX工资。综上,心比你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心比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钱文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陆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