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非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保定市新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魏春霞、谷红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行非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新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五四西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刘保生,该局党组书记。被执行人魏春霞。被执行人谷红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新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5日作出的(2014)05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魏春霞、谷红奎的银行存款22560元(本金21050元,滞纳金170元,利息1105元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7月10日止,执行费2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