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郑志耘与赵花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耘,赵花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91号原告郑志耘,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花现,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耘诉被告赵花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耘于2015年7月10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志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志耘负担。审 判 长 王文平代理审判员 梁会刚人民陪审员 王永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志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