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昌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李淑芳与方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芳,方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420号原告李淑芳,女,66岁。被告方平,男,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芳与被告方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淑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李淑芳负担。审判员  雷德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