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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227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吴菲,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0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未经充分了解,草率与被告结婚,婚后被告无固定职业且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李某某为支持其诉请,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及原被告户口簿���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据二、麻城市某村委会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证据三、婚姻登记信息表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邱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上述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该三份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邱某某于2010年9月在武汉市打工期间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的,2010年10月15日在麻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同在湖北省武汉市租房生活。2012年7月原告因无法忍受被告的家庭暴力离开被告,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李某某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邱某某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但由于��方在相识一个月后即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差,婚后由于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原告,导致原告于2012年7月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至今。在双方近两年的共同生活过程中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一审裁判文书诉讼费预交)款汇至黄冈市中级���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须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胡成姜审判员王强人民陪审员郑明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叶劲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