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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笫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覃桂英与李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笫2087号原告:覃桂英。委托代理人:李波。被告:李晓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桂英与被告李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桂英于2015年7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覃桂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桂英撤回对被告李晓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0元,由原告覃桂英负担。审判员  陈凤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 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