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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15号原告高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君,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以避免双方矛盾激化、自行协商解决离婚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周红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