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3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道桂与刘闯、吴宗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道桂,刘闯,吴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153号申请执行人杨道桂。被执行人刘闯。被执行人吴宗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道桂与被执行人刘闯、吴宗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7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宗成所有的车牌为浙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由于该下车下落不明,一时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315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陈涧东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