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温万军与被告刘建民、李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万军,刘建民,李淑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347号原告温万军,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刘建民,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李淑芳,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万军与被告刘建民、李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广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管思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