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衡水天华辊业有限公司与潍坊东航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天华辊业有限公司,潍坊东航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208号原告:衡水天华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赵书起,董事长。被告:潍坊东航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孟范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天华辊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东航印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商解决,原告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天华辊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8元,由原告衡水天华辊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俊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