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西安中新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中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503号原告西安中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1号浐灞商务中心B段三层。注册号610100400003809。法定代表人杨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佩,女,该公司行政部职员。被告杨鹏,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中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中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中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9元(原告西安中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西安中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94.5元,下余594.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西安中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史丽妮代理审判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