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甘凤江与刘金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凤江,刘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甘凤江,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金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4)垦民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甘凤江与被执行人刘金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金龙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校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