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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继业与焦作交运集团鑫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654号原告王继业。被告焦作交运集团鑫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原告王继业诉被告焦作交运集团鑫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继业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继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继业承担。审判长  李世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新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