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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戚荣辉与仙桃市飞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493号原告戚荣辉,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仙桃市飞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肖平,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戚荣辉与被告仙桃市飞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荣辉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荣辉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荣辉撤回对被告仙桃市飞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肖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640元,减半收取15320元,由原告戚荣辉负担。审判长陈爱国审判员徐元忠人民陪审员胡政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韩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