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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2005号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005号原告: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冰,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春翔,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艾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经审查,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任艾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