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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舍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明奇与王明国、大安市新艾里乡村民兴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奇,王明国,大安市新艾里乡村民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舍民初字第153号原告:王明奇,男,1956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王明国,男,56岁,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被告:大安市新艾里乡村民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振岭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奇诉被告王明国、大安市新艾里乡村民兴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奇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案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自行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处分权利,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华卫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