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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崔永春与盖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永春,盖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崔永春。被执行人盖小英。崔永春与盖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淮法民初字第0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盖小英返还崔永春借款30万元,承担利息(按年利率5.6%,从2015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时止),于2015年1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070元,合计4970元,由盖小英负担。崔永春因被执行人盖小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盖小英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盖小英所有的抵押给他人的一套住房依法进行了查封,此外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院依职权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抵押给他人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定如下:终结(2015)淮法民初字第0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龚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