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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蒋模良与肖家兴与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家兴,蒋模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汉清,董事长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家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模良。上诉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家兴、蒋模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未履行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是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文渊审判员  蔡红曼审判员  熊鹤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