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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振英与马晓东、付东伟、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英,马晓东,付东伟,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张振英。被告马晓东。被告付东伟。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赵凯,该公司经理。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英与被告马晓东、付东伟、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振英负担。审 判 长  郭 华审 判 员  袁景洲代理审判员  强玉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天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