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绵阳中达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老山磨坊食品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中达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老山磨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执���第46-1号申请执行人绵阳中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167号。法定代表人袁小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帅,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老山磨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经济技术产业园区南桥村14社。法定代表人何帅,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绵阳中达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中达公司)与四川老山磨坊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老山磨坊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老山磨坊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均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中达公司的债权需在其他法院的执行中受偿。为此,中达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其他法院将财产交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则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中达公司的主张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炜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马红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