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速民初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赵梦与童丽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梦,童丽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速民初字第00938号原告赵梦。被告童丽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大庙弄3号华鹰集团(五交化大楼)5、6楼。负责人卢保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梦诉被告童丽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梦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立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费斯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