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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杨兴文申请刘春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文,刘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杨兴文。被执行人:刘春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铁银民一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审查发现该判决确定被告刘春英于判决生效后(2012)铁银民一初第00168号民事判决执行回款后立即给付原告杨兴文X元、案件受理费2320.00元定费X元及利息。经查上述案件并没有执行回款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故本案现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铁银民一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伟君审判员 : 刘 军审判员 : 王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 杨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