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梁昕与被上诉人李韶、梁浩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昕,李韶,梁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9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昕,男,汉族,1991年6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01199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韶,男,汉族,1967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21967********。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浩,男,汉族,1961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61961********。上诉人梁昕因与被上诉人李韶、梁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8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758元,减半收取4379元,由上诉人梁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忠宇审判员 崔 峨审判员 郑宗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裴蒙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