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宏与闫永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闫永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1478号原告王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宏圣,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永林,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吴治中,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与被告闫永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宏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闫永林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宏撤回对被告闫永林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王宏负担。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