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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亚奇与李世鑫、曹彩虹、孟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438号申请执行人张亚奇,男,生于1969年10月1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航宇路丽华巷**排*号,个体户。被执行人李世鑫,男,生于1976年6月19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长城北路玉景湾小区*号楼****室,个体户。被执行人曹彩虹,女,生于1974年9月30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长城北路玉景湾小区*号楼****室,个体户。被执行人孟海飞,男,生于1983年5月26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红山金阳小区银沙苑*号楼*单元***室,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张亚奇与被执行人李世鑫、曹彩虹、孟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至今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上述情况,同意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之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4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