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河北燕赵蓝天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田荣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燕赵蓝天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田荣伦,孙宗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燕赵蓝天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郝国臣,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法定代表人:田荣伦,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田荣伦。被执行人孙宗珍。申请执行人河北燕赵蓝天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田荣伦、孙宗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景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51号(2015)景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田荣伦、孙宗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21688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