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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邓州市安平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邓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安平管道燃气有限公司,邓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安平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向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伟被执行人邓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付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州市安平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诉讼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被南阳市宛城区法院(2010)宛民初字第246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房子价值的余额和本院(2010邓法民初字第25号及(2013)邓法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房子价值的余额。现因上述案件没有进入进行程序,暂时无法变现,被执行人别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邓法民初字第112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刘功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成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