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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确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罗随定与强宝卫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随定,强宝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确字第00123号申请人罗随定,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强宝卫,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峰,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罗随定与申请人强宝卫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燕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罗随定与申请人强宝卫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7月10日经西安市莲湖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强宝卫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柒仟零贰拾肆元(¥7024元)全部由罗随定承担。二、罗随定向强宝卫支付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后续复查费合计壹仟柒佰元整(¥1700元)。三、此协议履行完毕后,强宝卫就本次交通事故不再向罗随定主张任何赔偿权利,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四、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五、履行协议的方式:现金支付。六、履行协议的地点:西安市莲湖区交警大队。七、履行协议的期限:人民调解协议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舒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