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刑初字第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谢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刑初字第025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个体工商户。2006年1月9日因阻碍执行公务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5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建国,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嵇洪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辩护人王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在泗阳县众兴镇文城东路新世界花园二期北门处,因看门人员被害人董某不让其将车开进工地,两人发生争吵,被告人谢某遂用脚踹被害人董某腹部一脚,致被害人董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损伤为重伤。另查明,被告人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谢某赔偿了被害人董某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董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董某陈述,证人金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马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人体损伤程度说明,发破案及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谢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谅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谢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菁人民陪审员 倪亚华人民陪审员 徐 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齐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