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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李敏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138号罪犯李敏,男,生于1981年3月10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湖北省潜江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李敏在服刑中获监狱六次表扬、一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六次表扬、一次记功。2015年7月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咸宁监狱、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缴纳罚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执行了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申 平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鲁习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