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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执字第9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黄志凯、蔡文芝、黄健榕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凯,蔡文芝,黄健榕,孙阳,枣庄汇通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944-3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凯。申请执行人蔡文芝。申请执行人黄健榕。被执行人孙阳。被执行人枣庄汇通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运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刑初字第4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刑一终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枣庄汇通经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枣庄汇通经贸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枣庄汇通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枣庄汇通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枣庄市汤氏酒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号为鲁DXXX**瑞风商务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广林审判员  解洪法审判员  郁美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晁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