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996号原告吴某某,女,40岁。被告林某某,男,43岁。本院在审理吴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合好,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吴春艳负担150.00元。审判长 闫有利审判员 刘建忠审判员 崔天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鑫(此件共2页,共印6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