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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受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钱德龙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奉受初字第29号起诉人钱德龙,男,1959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收到起诉人钱德龙的起诉状,其诉称:其于2015年3月初因与金汇镇动迁纠纷不服而上访,后被齐贤派出所、金汇镇工作人员带回齐贤派出所,并被看管,严重限制其人身自由权,故诉讼来院,诉讼请求:奉贤公安分局于2015年3月7日下午至8日下午对起诉人非法监禁超过24小时,限制人身自由。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现起诉人就其所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事项未提供相关事实证据,也未能提��明确的诉讼请求,经释明仍坚持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钱德龙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东君审 判 员  丁韦林代理审判员  朱迪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燕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