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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与王××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364号原告李××。被告王××,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本院受理原告李××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日止。现被告王××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王××被监禁一年以上,所以本案应该由被告王××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国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泽轩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