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民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史菊英与被告吉新生、白天堂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菊英,吉新生,白天堂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初字第2202号原告史菊英,女,1950年10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建和。被告吉新生,男,1949年4月28日生,汉族。被告白天堂,男,1938年5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丽军。委托代理人朱志敏。原告史菊英与被告吉新生、白天堂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史菊英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菊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建和,被告吉新生,被告白天堂的委托代理人白丽军、朱志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菊英诉称,原告住x室,被告吉新生住xx室,被告白天堂住xxx室。2015年3月4日凌晨2点,原告发现自家小房间顶及墙面上向下大面积滴水,怀疑xx室漏水,xx室租户开门后告知原告xx室小房间也漏水,他们搬至大房间居住。随后,原告与xx室的租户一起到xxx室,长时间敲门都无人应答,故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敲xxx室门仍然无人应答,民警遂回派出所联系xxx室前来修理。但直到凌晨3点多,民警才告知原告已经和xxx室联系上,对方称已经回来将家中水阀关上了,此时原告家中仍不断漏水。同日早晨9点,原告与被告吉新生至社区寻求帮助,并与社区工作人员一起去现场,并在现场遇到了民警。民警看了xx室的漏水情况后,敲开了xxx室的门,并确认为xxx室漏水,并要求其尽快查明漏水原因,进行修复。民警也去原告家查看漏水情况,但原告家漏水一直持续到当天中午。此次漏水,导致原告家中屋顶及墙面大片乳胶漆起皮、脱落,吊柜及地板受潮,沙发受损,石膏线条进水,墙内线路隐蔽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2、两被告承担原告修复天花板及墙面的费用1500元;3、两被告承担原告整体吊柜、沙发、石膏线条、地板及地板踢脚线、墙内线路隐蔽工程安全的折旧费1500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吉新生辩称,原告在诉状中写的很清楚,漏水的原因是5楼漏到了4楼,水源来自5楼,被告吉新生和原告家的损失没有关系,不应该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吉新生的诉讼请求。被告白天堂辩称,2015年3月4日凌晨,被告的女儿接到其丈夫的电话,说民警告诉他原告家反映被告家漏水到x室了,门敲不开。由于xxx室只有被告一人在家,被告年龄大了耳朵不好,没听见,并不是原告说的不给开门。当时是凌晨,被告的女儿住得远,其丈夫在外地出差,无法及时赶到,但当天一早被告女儿就赶到了xxx室,并没有发现漏水迹象,原告、民警和社区主任也到xxx室查看情况,看了之后,并没有发现xxx室存在漏水情况,故民警提议先关掉水阀找专业的水电工来查看。另外,被告家中房顶也有漏水迹象,也至606室查看过,至今未能查出原因予以解决。综上,被告白天堂认为原告所述不实,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本市秦淮区马道街x号x室(以下简称x室)的产权人系原告,该房屋由原告夫妻居住使用;本市秦淮区马道街x号xx室(以下简称xx室)的产权人系被告吉新生,其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本市秦淮区马道街x号xxx室(以下简称xxx室)的产权人系被告白天堂的女儿白丽军等,被告白天堂长期居住在xxx室,其女儿一家主要周末居住。2015年3月4日凌晨2点左右,原告发现北卧室天花板漏水,造成天花板吊顶及墙面起皮、吊柜潮湿,水流一直滴到地板上,沙发淋潮,原告只得拿桶和盆接水。原告上楼找xx室租客,xx室租客告知其北卧室天花板漏水、床头、窗户及窗户下面的写字台全部打湿,租客只得搬去其他房间。凌晨3点左右,白鹭洲派出所接到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x室和xx室的天花板及墙面均有漏水,但民警、原告和xx室租客共同至xxx室敲门无人应答,原告告知民警里面居住的是个老头,租客告诉民警称在12点左右听见xxx室有很大的水声。民警遂回派出所联系xxx室业主,后民警联系上了被告白天堂的女婿。但民警之后又接到报警称仍在漏水,当日9点左右,民警再次出警至xxx室敲门,被告白天堂的女儿开门并告知民警其不知道楼下为什么会漏水,因为xxx室的地板都是干的,并告诉民警因之前发生一次漏水事故后,xxx室的水管全部改造成了明管,而且xxx室的主卧也存在渗水的情况。民警告知被告白天堂女儿先将总阀关掉,然后请专业的水电工来查看。本院于2015年6月5日至x室、xx室、xxx室现场勘验,发现x室北卧室顶面南侧、南面侧墙有一角、西面侧墙近半面墙面脱落,天花板石膏线条出现裂缝,原告称其已用螺丝钉紧,但地板及踢脚线未见明显翘起,吊柜柜门能正常关闭;xx室北卧室(位置同x室)顶面西侧、北面墙面均出现霉斑、地板翘起较为严重,北侧墙面的墙纸明显脱落;xxx室北卧室(位置同x室、xx室)顶面及墙面均未见漏水渗水痕迹,木地板未见翘起,但xxx室主卧室顶面及墙面墙纸接缝处起皮。经本院向当时出警的白鹭洲派出所民警进行了解,其表示第一次出警的原因并非是漏水,而是噪音扰民,其至xxx室敲了很长时间的门均没人开,但是听到xxx室里面有水的声音,去4楼也很明显地看到水是从5楼下来,由于出警当时没有xxx室的联系方式,遂回警局查询,并找到一个手机号码联系上了一个男的,他说马上去处理,该民警还将该情况告知了报警人,但后来接到报警说还在漏水。x室约2015年3月4日中午停止漏水,xx室约同日上午9点左右即停止漏水。原告不申请对其损失进行鉴定。以上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照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勘验笔录、出警视频、房屋登记薄、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x室和xx室均已不再漏水,但根据漏水当天的现场照片和出警视频,x室和xx室的漏水位置一致,而xxx室的同样位置上却未发现漏水迹象,结合当时出警民警陈述第一次至xxx室敲门时听见里面有水声,xx室的租客亦向民警陈述在12点左右听到xxx室有水声,根据水流的自然流向,可以确定水源来自xxx室。被告白天堂辩称xxx室也存在渗水情况,但经本院现场勘验,漏水的位置与x室、xx室完全不同,渗水痕迹看上去存在较长时间,显然与本次漏水无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故被告白天堂作为xxx室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对x室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而xx室属于流水的经过,原告要求被告吉新生承担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民警通知xxx室住户发生漏水情况后,xx室在3月4日9点左右即停止漏水,x室在当天中午也停止漏水,再结合x室和xx室当时的受损情况,本院认为此次漏水应属于偶发性漏水,现x室已经不漏水,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对x室漏水妨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天花板及墙面修复费用1500元、整体吊柜、沙发、石膏线条、地板及踢脚线、墙内线路隐蔽工程安全的折旧费1500元,本院勘验现场发现x室损坏较为明显的系顶面及墙面,地板、石膏线条等损失并不明显,现原告亦不申请对其损失进行鉴定,但考虑到原告确实遭受了一些损失,本院酌定被告白天堂赔偿原告x室北卧室因漏水受到的损失1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天堂赔偿原告史菊英因漏水而造成本市秦淮区马道街x号x室北卧室的损失1000元。二、驳回原告史菊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白天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代理审判员  杨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洪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