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开来与上海勋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周开来。委托代理人戴佩清,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勋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庆元。委托代理人曹晓霞,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宏耀,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周开来诉被告上海勋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原告周开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开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赵 永 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