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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湖北同联顺实业有限公司与韩小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同联顺实业有限公司,韩小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湖北同联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创新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朱俊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郑鹏,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韩小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同联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小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同联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同联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湖北同联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守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