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乐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吴凤琴与季松山、王秀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琴,季松山,王秀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乐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吴凤琴。被告季松山。被告王秀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凤琴诉被告季松山、王秀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书面通知原告吴凤琴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吴凤琴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交纳,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