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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曹殿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曹殿美,闫军,济南晟丘养殖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陈焕德,行长。被执行人曹殿美,女,1966年5月14日生,汉族,济南晟丘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闫军,男,1966年9月1日生,汉族,济南铁路局济西车辆段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晟丘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曹殿美,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王大隆,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海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曹殿美、闫军、济南晟丘养殖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131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殿美、闫军除被法院依法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市商初字第13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