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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恢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X局与被执行人王XX、裴XX行政处罚纠纷执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岭县XX局,王XX,裴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恢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X局。法定代表人林XX,局长。被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裴XX。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X局与被执行人王XX、裴XX行政处罚纠纷执行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的(2007)长法非诉审字第52号行政裁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X局作出的(2006)吉长计生征决字0606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X局于2007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XX、裴XX给付社会抚养费16000元、受理费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后,因二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于2007年5月20日本院裁定中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X局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07)长法非诉审字第52号行政裁定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宝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