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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商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商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伟,唐山市丰润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在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商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在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