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商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商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伟,唐山市丰润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在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商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在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