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恢字第3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辛振生与柳东波、隋广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振生,柳东波,隋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3412号申请执行人:辛振生,男。被执行人:柳东波,男。被执行人:隋广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5月15日作(2014)庄民初字第20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隋广明银行存款27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隋广明银行存款54000元,每月冻结4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