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内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内民初字第168号原告石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汪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1月16日在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9年5月23日生一男孩,取名汪某甲。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彼此性格差异很大,导致婚后无法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殴打原告,且被告有吸毒的恶习,后因双方发生矛盾分居长达3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因此彻底破裂。现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孩子汪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汪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结婚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2012年原告离家出走至今,现被告同意离婚,但被告要求抚养孩子并独自承担抚养费。庭审中,原告石某某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及孩子的户籍证明一份,拟证明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2、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人民政府、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内官营村村委会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双方登记结婚及生育孩子的事实。经法庭主持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1月16日在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9年5月23日生一男孩汪某甲(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12年6月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被告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内官中学对面的二层楼房一栋,压面机设备一套,原告放弃分割。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汪某某互不了解便仓促结婚,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2年6月离家出走,致使双方分居已达3年之久,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且被告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子汪某甲现随原告生活,且被告尚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应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原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放弃分割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二、孩子汪某甲由原告石某某抚养。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内官中学对面的二层楼房一栋、压面机设备一套,归被告汪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