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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商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启东市海鹰机电集团公司与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海鹰机电集团公司,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商初字第00060号原告启东市海鹰机电集团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1258号。法定代表人杨裕能,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波,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法定代表人许林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众,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磊,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海鹰机电集团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海鹰机电集团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海鹰机电集团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海鹰机电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6元,减半收取3763元,由原告启东市海鹰机电集团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