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林学与赵仁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学,赵仁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614号原告:林学,个体。被告:赵仁杰,个体。委托代理人:解兆生,山东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学与被告赵仁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华二○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峰 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