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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云法执字第5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徐林与广州市恒昌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稿纸院长  批示庭长  意见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意见:合议庭意见一致,请印发拟稿人:校对人:打印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云法执字第511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穗云法执字第5118号申请执行人徐林,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广州恒昌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何春明。原告徐林与被告广州恒昌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广州恒昌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应向徐林支付16845元。由于广州恒昌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徐林遂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043元,执行费1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致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与下落。上述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在限期内无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致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在限期内无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穗云法执字第51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潘文宇审判员姚晶鑫审判员刘燕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陈土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