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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阎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66号原告阎某某,女,1978年10月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被告秦某某,男,1981年10月生,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阎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占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丁春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