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6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胡冠亮、张秋霞等执行裁定书(4)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胡冠亮,张秋霞,韩志强,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627-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路育新苑公建楼。代表人刘建立,经理。被执行人:胡冠亮,男,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张秋霞,女,职业住址不详,系胡冠亮之妻。被执行人:韩志强,男,临清市国税局职工。被执行人:赵静,女,职业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秋霞名下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秋霞的银行存款2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 博 更多数据: